關於協會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台灣茶協會籌備會會前會修正通過
二00三年 三月二十四日 台灣茶協會發起人暨第一次籌備會修正通過
二00三年 六月二十七日 台灣茶協會成立大會修正通過
二00五年 一月 八 日 台灣茶協會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二0一0年 二月 十二 日 台灣茶協會第八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二0一八年 一 月二十七日 台灣茶協會第十六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二0二0年 一 月 四 日 台灣茶協會第十八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定名台灣茶協會 (Association of Taiwan Tea),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茶之發展、交流及聯繫,
以提升台灣茶之產銷技術、學術研究及文化水準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茶相關之產、官、學、研、製、銷、藝及文等各方面人士之聯繫。
二、有關茶各項活動之舉辦。
三、與茶有關刊物之出版。
四、國內外茶資訊及人員之交流。
五、其他有關茶發展事項。
第 六 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
主要為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七 條: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一、個人會員。二、團體會員。三、準會員。四、榮譽會員。
一、個人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對茶有興趣之人士,經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
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並申請加入本會之團體,經理事會通過,
得為本會團體會員,並可派代表一人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三、準會員 :
凡贊同本會宗旨,未滿二十歲,對茶有興趣之人士,
經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
並繳納會費後,得為本會準會員,但無選舉權、表決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四、榮譽會員:
凡對茶有特殊成就及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得為本會榮譽會員,但無選舉權、表決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第 八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
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連續二年未繳會費會員,視為自動退會,取消會員資格。
第 九 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本會會員應享權利及義務如下(每一會員或團體會員代表為一權):
一、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
二、參加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
三、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
四、繳納本會各種會費之義務。
五、享受本會贈閱及折扣訂閱各種刊物之權利。
六、本會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
並於當年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所繳會費不予退還。
第 三 章 組 織 及 職 權
第 十一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
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
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
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二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與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三條: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
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
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
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 十四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五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
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六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七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
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十九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二十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秘書長得聘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秘書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一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
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二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
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 四 章 會 議
第二十三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
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
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
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四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本會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
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與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並得通知候補理事、監事列席。
必要時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
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七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
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第 五 章 經 費 及 會 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 入會費:
個人會員入會費新台幣1,000元;
準會員入會費新台幣800元;
團體會員入會費5,000元;
永久會員入會費新台幣1,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 常年會費:
個人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1,500元;
準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500元;
團體會員常年會費7,500元。
三、 永久會員會費:
永久會員繳交會費30,000元,
永久團體會員繳交會費150,000元,終身可享會員權益。
四、 事業費。
五、 會員捐款。
六、 委託收益。
七、 基金及其孳息。
八、 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三十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
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
(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
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
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
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一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均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第 六 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經本會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並報經內政部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台內社字第0920027483號函准予備查。